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条例
《看守所条例》是我国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该条例对看守所的职责、人犯的收押、羁押条件、医疗保健、生活待遇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1.看守所收押人犯的健康检查条件
(1)健康检查的重要性
看守所在收押人犯前,通常会对其先进行健康检查。这一步骤对于保障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不收押的情形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人犯不会进行收押: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2.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程序
(1)凭证要求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需凭送押机关持有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等凭证。没有凭证或凭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收押程序
在收到送押机关的凭证后,看守所应立即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确认其符合收押条件。检查合格后,看守所应立即办理收押手续,并告知在押人员相关权利和义务。
3.看守所的医疗保障
(1)常见病症处理
看守所内的医生能够处理一些常见的病症。对于病情严重的在押人员,看守所会立即送往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药品供应
家属可根据需要送药至看守所,由工作人员定期发放给在押人员服用。看守所应确保在押人员的用药安全。
4.看守所的生活待遇
(1)睡眠时间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2)医疗器械和药品
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
5.看守所的职责
(1)保障人犯权益
看守所作为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应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人身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通过以上对《看守所条例》第十条及相关内容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看守所在收押人犯、医疗保障、生活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